2006年11月2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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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款协议书漏写“万”字
泰顺法院判定:漏写系笔误,足额归还
汪林义

  本报讯 林某借款13万元给朋友高某,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时却漏写了个“万”字,后来林某自己补上了,但高某不承认。泰顺县法院近日对这起借贷官司进行审理后认为,写成“壹拾叁元”属笔误,一审判决高某一次性归还林某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。
  2004年4月9日,林某借款13万元给朋友高某。借款到期后,高某未按时还款。去年2月8日,林某与高某父子达成还款协议,约定高某当年12月底归还借款,高某父亲把一间房屋作为抵押。协议达成后,林某与高某父亲未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。
  今年1月,林某要求高某父亲协助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遭拒。为此,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高某还款13万元,并支付相应利息。林某出具了两份证据:一份是高某的欠条,上面写着借款13万元;另一份是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,内容为:“欠林某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,于2005年12月底还清……”在协议书上,高某父亲以证明人的身份签字。
  在法庭上,高某承认欠条确属他所写,但对还款计划协议书提出异议。他称,该协议中“壹拾叁万元整”的“万”字并不是他写的。对于高某的质疑,林某承认这个“万”字是自己后来加上去的,不过借给高某13万元是事实,写成“壹拾叁元”属于笔误。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如果双方只对13元的款项达成还款协议,并没有实际意义。结合高某在欠条中写明的数额等事实,法院认定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提到的数额应为13万元,写成“壹拾叁元”系笔误所致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汪林义)